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是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的重要手段,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为适应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加强我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保障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把好毕业出口关,根据我校《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论文包括主修、辅修、第二学士学位等各类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毕业论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本学院组织实施,指导教师、学生具体执行。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全院毕业论文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毕业论文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统筹协调毕业论文工作;
(二)负责毕业论文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工作进程;
(三)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推荐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表彰优秀指导教师,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第六条学院是毕业论文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以教研室主任为组长的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在教务处指导下,对本单位的毕业论文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毕业论文工作动员及相关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二)组织开展本学院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指导评阅、中期检查、查重检测、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结合毕业论文质量标准,对毕业论文各环节、全过程实施检查或抽查,及时妥善解决问题,确保各阶段工作质量;
(三)成立学院答辩委员会,确定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人员名单;
(四)组织做好学院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评选推荐、毕业论文总结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目标要求
第七条通过毕业论文训练,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理论分析、科学计算、实验操作、外文阅读和计算机操作的能力,以及实际调查、文献资料查阅和文字、口头表达等基本技能;
(三)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
第八条撰写要求:
(一)毕业论文撰写应理论联系实际、体现专业特色,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现实意义,要求论点突出、论据充分、观点明确、逻辑严密、论证有力、数据正确、结构完整、文理通顺、图表清晰;
(二)毕业论文原则上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
(三)毕业论文题目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要简明、恰当,一般不超过20 个汉字;英文题目要与中文题目相对应,表述符合英文规范;
(四)中英文摘要应简要说明毕业论文所研究的内容、目的、方法、结论、主要成果和特色,字数一般应在200-300 字之间,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对应,词汇、语法使用准确;
(五)关键词是论文的文献检索标识,应是能反映论文主题的词或词组,一般为3-5 个;
(六)毕业论文应包含文献综述,但不能以文献综述代替;文献综述应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评述,字数一般在1000-3000 字之间;
(七)为保证毕业论文质量,要合理确定和分配毕业论文正文(不包括目录、摘要、注释、参考文献、致谢等)篇幅:人文社科类专业正文部分字数一般不少于8000 字;理工类专业一般不少于6000 字;
(八)毕业论文必须实事求是,按规范格式写作,凡引用他人的观点、统计数据或计算公式的要标注出处,明确列出引注或参考文献。
第四章 导师与职责
第九条毕业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较高的业务水平、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强烈的责任心,应在所指导的论文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学术、教学和实务经验,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由本学院合理确定;高级职称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毕业论文指导。
第十条为更好地促进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毕业论文实行“双导师制”,学院与校外指导教师签订聘任协议,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学生毕业论文的进度和质量由校内指导教师负责监督,指导工作量由校内、校外指导教师共同享有。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要从思想上、学术上严格要求学生,把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贯穿论文指导全过程。要对毕业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进行把关,严格审查学生毕业论文全部资料,严把论文质量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要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贯穿论文指导全过程。评估完成毕业论文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安全问题,并向学生讲解清楚,就如何规避安全风险、做好自身防护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论文撰写的过程指导,在论文选题开题、调查研究、方案制定、论文修改、答辩等不同阶段加强精准指导;对学生的撰写进度和质量进行定期检查、督促,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解决学生困惑,指导记录不少于3 次且有明显梯度。
第十四条在复制比检测前,指导教师应对毕业论文进行全面审查,预审毕业论文(包括封面、摘要、正文、插图表格、参考文献、排版等)是否达到相应要求;根据评分标准,写出每一项详细、具体的评语和得分,避免简单化、程式化的评价,确定论文是否具有答辩资格,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是对学生本科阶段所学知识的综合性检验,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学分后,方可进行毕业论文阶段。
第十六条学生是毕业论文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与指导教师沟通联系,勇于实践、敢于创新,定期汇报毕业论文进展,虚心听取指导教师对毕业论文写作的指导与意见。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照毕业论文撰写要求和相应规范,按时、独立、保质保量完成查阅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实验设计、数据处理、撰写论文等毕业论文写作任务。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毕业论文工作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指导。
第十九条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公共设施和图书资料,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在实验、调研中注意环保,做到安全第一。在校外开展毕业论文工作的学生须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学生应本着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合理利用相关文献资料,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有前述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未获得毕业论文资格、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根据论文修改情况,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申请重新完成毕业论文及答辩。
第二十二条毕业论文工作完成后,学生按要求将毕业论文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学院归档保存。
第六章 选题与开题
第二十三条毕业论文选题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且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性:选题应契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论文的课程目标,符合相应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有明确的针对性,能够全面训练学生的专业素养;
(二)实践性:选题应与科研、生产或社会实践紧密联系,以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工作为基础的毕业论文比例不低于50%;师范类专业应反映师范特色,选题应重点围绕基础教育实践开展研究,鼓励学生选做教材、教法研究等方面的课题;
(三)创新性:毕业论文选题应紧密联系学科前沿和热点,学生能在综合运用学科知识原理的基础上提出新思路、新方法,取得新成果,鼓励不同学科(专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选题,鼓励选题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相衔接;
(四)可行性:选题的深度、广度和难度应适当,符合本科生知识、能力、水平和工作条件的实际,符合本科教学阶段的研究要求,具备可操作性,保证学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经努力独立做出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四条本学院审查、公布并及时更新《毕业论文选题指南》,指导学生根据《毕业论文选题指南》、指导教师的科研任务选题,同时鼓励学生结合本人科研实践、创新创业项目、社会实践调查等前期成果,自主拟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基础研究: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学术规律和研究前沿,进行基础理论研究,鼓励学科交叉融合;
(二)应用研发: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等进行应用型研发;
(三)创意设计: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创意理念与设计实践,进行具有科学性、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的创意设计;
(四)专题调研: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社会和科学发展实际等,专门就某一课题任务,制定调研方案,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成果;
第二十五条所有选题须经学院审查通过,选题确定后一般不允许变更,确有变更必要的,由学生向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报学院审查通过。如已开题,变更选题后必须重新开题,选题变更须在中期检查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毕业论文原则上应“一人一题”,同一专业近三年的选题重复率不超过20%。
第二十七条学生确定选题后,查阅文献,制定研究方案,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包括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提纲和主要参考文献等内容。学生向指导教师申请开题,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学院组织论证通过后,方能进入后续阶段。开题报告会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鼓励以基层教学组织为单位组织开题,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在论文管理系统提交开题报告。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1 周内重新申请开题。
第二十八条毕业论文的选题与开题工作一般应在第七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七章 中期检查与论文检测
第二十九条中期检查的目的是了解指导教师与学生在毕业论文过程中各自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本学院采用学生自查、指导教师汇报的形式进行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有无更换指导教师、学生更换选题的情况;
2.有无题目工作量太大或不足的情况;
3.论文进展是否按照计划执行,是否有滞后的情况;
4.了解学生前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和表现,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协调处理;
5.学生毕业论文撰写是否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是否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6.了解教师对学生的辅导、答疑情况。
第三十条学生完成论文后,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审阅并给出审阅意见和成绩;学院对所有毕业论文统一安排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交叉评阅,评阅教师应对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作出评价,给出成绩。
第三十一条经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审核通过的毕业论文,由学院组织,选用学校认可的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查重检测。
第三十二条查重范围为论文正文,“重复率”是指去除本人已发表学术成果的复制百分比。查重检测分为初检和复检,未按学院要求参加初检的视为放弃初检机会,直接进入复检环节,未进行查重检测的论文不得进入答辩环节。
第三十三条毕业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20%。
第三十四条查重检测结果处理:
(一)查重初检通过者,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二)查重初检未通过者,限期修改,经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审核整改合格后进行复检,复检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复检仍未达标的毕业论文延期答辩。
第三十五条对检测结果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复议,由学院给予回复。
第三十六条中期检查工作应在第八学期第四周前完成,查重检测工作应在第八学期第十周前完成。
第八章 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七条毕业论文答辩执行以下规则:
(一)总体要求。所有参与毕业论文的学生都应现场参加由学院答辩委员会组织的答辩。
(二)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5-7 位学院分管本科教学领导、专业负责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设答辩委员会主席1 名,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负责组织学院的答辩工作,统一评分标准和要求,对有争议的成绩进行裁决;学院答辩委员会对答辩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查答辩小组评定的学生毕业论文成绩。
(三)答辩小组。答辩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度;每个答辩小组由3-5 位具有论文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具体主持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可设组长1 名,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可设答辩秘书1 名,负责答辩时记录。
(四)答辩安排。答辩前3 个工作日,学院向学生公布答辩安排,包括时间、地点、学生答辩顺序。所有学生都应该参加现场答辩,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现场答辩的,学生本人应在答辩安排公布后,及时向学院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在线答辩或延期答辩。学院答辩委员会审核学生申请,做出是否同意在线答辩或延期答辩的决议。获准延期答辩的学生,原则上应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二次答辩,如二次答辩仍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的学生,按学校和学院规定在修读年限内完成毕业论文及答辩。
(五)答辩流程。每位学生答辩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0 分钟,具体环节包括:
1.答辩小组组长宣布答辩小组成员名单;
2.答辩小组组长宣布答辩开始并组织答辩进程;
3.学生陈述毕业论文情况,包括论文目的、基本构想、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结论等;撰写毕业设计同学对设计进行演示;
4.答辩小组提问,侧重于论文的关键内容,注重鉴别学生独立工作、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启发学生进一步拓宽学科专业视野;
5.答辩人针对提问进行回答,应重点突出、论据充分;
6.答辩小组全面考察毕业论文的质量,结合答辩情况,形成具体答辩评语并确定答辩成绩,答辩秘书如实做好答辩记录。
第三十八条成绩评定标准:
(一)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必须严格标准,客观、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专业素养、学术能力、写作能力等。
(二)毕业论文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由指导教师评价成绩、论文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分别占比40%、20%、40%;毕业论文的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90-100 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 分)、及格(60-69 分)、不及格(60 分以下);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优秀”的学生,论文查重率不超过10%,且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15%;评定“良好”的学生,论文查重率不超过20%,且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55%。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1.政治立场不正确,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2.未进行查重或查重率在 20%以上的;
3.论文形式审查不合格,且未按要求及时修改的;
4.论文质量差或工作量小,答辩小组认为达不到本科毕业论文水平的;
5.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未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的。
(四)初次答辩后,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的,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是否同意修改后申请二次答辩的决定。参加二次答辩须重新进行查重检测,二次答辩仍不及格的,可申请延长毕业期限,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由学院安排完成毕业论文及答辩。
第三十九条答辩(含二次答辩)工作应在第八学期第十二周前完成。
第四十条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工作结束后,将与学生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归类存档,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章 质量保障与评优
第四十一条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制定毕业论文大纲,大纲内容应包括课程目标,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课程内容和主要教学环节对课程目标的支撑关系,课程教学方法,不同考核环节的评价标准,成绩评定方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院长签字后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毕业论文质量监控实行学院、指导教师两级责任制。
(一)学院对毕业论文各环节进行全面监控,要强化开题、中期检查、查重检测、答辩等关键节点的质量把控,各环节符合本环节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方可开展下一环节工作。学院对指导教师工作进行考核,对于不认真履职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论文指导教师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二)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负责。及时了解学生毕业论文的进度,给予认真指导,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发现论文撰写不符合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及时要求学生改正、重写,对于拒不改正的,有权取消其参加答辩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毕业生论文工作结束后,学院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开展毕业论文达成情况评价,完成达成情况评价报告,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和方案。
第四十四条学生获得学士学位后,其毕业论文按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参加下一年度的抽检。
第四十五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毕业论文的指导水平。学院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当年分配的名额向学校推荐参评优秀本科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优秀毕业论文基本资格:
(一)未按学校、学院要求参加查重初检或初检未通过的论文;
(二)查重检测重复率高于10%的论文;
(三)初次答辩成绩低于90 分的论文。
第十章 归档与工作量
第四十六条毕业论文纸质版存档材料由学院保存至少4年,电子版材料长期保存。存档材料一般包括学生的毕业论文档案(论文全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教师指导情况登记表、答辩记录及成绩评定表等)、学院的组织管理和检查材料。
第四十七条通过答辩的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按6 课时/篇的标准计量,未通过答辩的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按3 课时/篇的标准计量,重修且未更换导师通过答辩的毕业论文,按3 课时/篇的标准计量,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增加6 课时/篇,省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再增加4 课时/篇。论文指导工作量由学院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考核和填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