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参照《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工(含全职在站博士后)。
第三条 考勤是学院对教职工到岗情况的日常检查,是实施考核奖惩、职务任免、岗位聘用、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完成其教学科研任务,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学习、会议或集体活动等;必须按照课程表安排上下课,未经学院报请教务处批准而擅自停课、调课、找人代课,均按旷工处理。工作日离开学校驻地(曲阜、日照)需向学院报备。
第五条 党政管理干部、辅导员、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在管理岗位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全面履行管理岗位职责、保证工作任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备课和上课时间。上课时间外实行坐班制。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到外单位挂职、实践、进修或学习(访学、培训、攻读学位)等离岗的人员,按所到单位规定工作时间上下班,遵守所到单位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需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休假结束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请假期间相关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请假类别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
第十条 事假
(一)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及公休日处理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须申请事假。事假从严掌握,酌情准假,事假半天以上的予以累计,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0天。
(二)除寒暑假、节假日及公休日外,教职工若申请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凡出国(境)事由与其本职工作和岗位职责无关者,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一律按事假处理。
(三)事假期间相关待遇
1.连续事假7天以上的,从第8天开始,按日扣发月奖励性绩效和基础绩效奖。
2.特殊情况下,事假年累计满30天的,根据请假天数按日累计扣发月奖励性绩效与基础绩效奖。
3.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自请假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申请休病假。教职工申请病假,需由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出具病假证明及病历;病假证明应至少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二是建议休息天数;根据其病情在医生建议病假天数内,按照审批权限由学院或者学校人事处批准其休假天数,教职工在取得批准后方可休病假;急诊应持医院病假证明和病历,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期间相关待遇
1.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
连续病假15天以上的,从第16天开始,按日扣发月奖励性绩效和基础绩效奖。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和基础绩效奖。
病假年累计满2个月的,累计扣发1个月月奖励性绩效和基础绩效奖,超过2个月的部分,按日扣发月奖励性绩效和基础绩效奖。
2.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
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计发基本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基本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计发基本工资。
(三)连续病假或一年内累计病假满6个月的,应由医院重新开具有效的病假证明及病历,由学院审核后交人事处报备,每半年办理一次。
(四)申请病假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的诊断复工证明向学院提出复工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人事处报备,履行销假手续后方可开始上班。
第十二条 婚假
(一)符合法定年龄的教职工结婚,可以休婚假3天;教职工因双方不在一地而必须到外地结婚者,可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
(二)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产假(陪产假)
(一)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医院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二)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其配偶可申请陪产假15天。
(三)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往返必要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四)教职工在批准的产假、陪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护理假
(一)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学院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申请护理假须提供需要护理老人的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教职工在批准的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抚养者以及配偶父母去世,可给予7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予路程假。
(二)教职工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探亲假
学校属于享受寒暑假单位,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曲阜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曲师大校字〔2021〕17号)执行。
第十七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地方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假,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上述各类假期如遇公休日、节假日、寒暑假,均计算在请假期内。
第四章 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书记(院长)签字同意(可以电子签)。发放《准假通知书》后方可开始休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请事假不超过7天或病假不超过15天的,由学院书记(院长)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事假7天以上或病假15天以上的,由学院书记(院长)同意后报送至人事处,人事处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均由学院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班子成员请假或外出,按上级和学校党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请假审批报备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须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请假期间需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休假期满或休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需由本人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销假表》,学院审核无误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借调、外派、挂职等离岗的,需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外派工作备案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否则相关待遇不予兑现。
第五章 旷工及相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经查明请假理由或依据造假的;
(四)未经学院同意并报请学校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在校外兼职的,请假期间或在职学习进修期间在校外兼职,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实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六)申请调离,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七)经学院同意并报请学校批准的教职工进修访学、攻读学位、博士后进站、出国(境)以及离岗创业等逾期不归的;
(八)教师无故不上课,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未按规定手续审批,私自调课、停课、无故不上课,每一节课按旷工半天处理;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每缺席一次按旷工半天计,实际时间超过半天的按实际缺勤时间计。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每满8小时按旷工一天计。
第二十九条 旷工的处理
(一)旷工由学院认定。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人事处提出复议。
(二)旷工满1天的,扣发1个月月奖励性绩效;
旷工满2天的,扣发1个月月奖励性绩效和基础绩效奖;
旷工满3天的,扣发1个月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院报请学校批准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条 考勤实行单位负责制。学院党委书记为学院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院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教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考勤规定,对上报考勤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考勤员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对教职工每月出勤、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情况进行登记,如实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登记表》;考勤情况须在学院显要位置公示,经学院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公示过的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处。
第三十二条 建立教职工考勤档案,将教职工日常考勤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各种荣誉称号评选;旷工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十三条 考勤管理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挂钩,切实体现优劳优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如遇学校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生命科学学院请销假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生命科学学院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