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4年07月05日 10:3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命科学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规范各学生社团的活动,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地发展,促进生命科学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校内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校登记注册,挂靠生命科学学院,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非盈利性活动的协会、学会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团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导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山东省有关规定及我校的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组织、参与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我院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工作在生命科学学院团委指导下,由社团管理部具体负责。

第六条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管理使用,由生命科学学院社团管理部负责监管,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和生命科学学院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校团委和校社团管理部审查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院社团管理部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为生命科学学院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我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符合《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且申请成立的社团名称和性质不得与学校已有社团相同或相近。

第十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共青团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授权校社团管理部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生命科学学院社团管理部协助校社团管理部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学生社团应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社团章程。

(二)学生社团成立应有不少于20名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主要发起人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申请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必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居专业的前百分之五十,且无课业不及格现象;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成为主要发起人。

(三)申请成立社团校内业务指导单位为生命科学学院,由生命科学学院团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团委审批。

(四)申请成立社团需要至少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为生命科学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

(五),学生社团如有违背《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行为,则不予批准成立。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指负责人是指学生社团会(社)长。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院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校规校纪;

(三)热心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所属社团有兴趣专长;

(五)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居专业的前百分之五十;

(六)在社团中具有一定威信,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才能。

第十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生命科学学院社团管理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曲阜师范大学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社团组织机构和成员名单;

(三)社团章程草案;

(四)社团管理部或申请人认为须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五)社长的成绩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须经审查,审批后方可成立,其流程包括:

(一)申请成立的社团的发起人认真填写《曲阜师范大学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生命科学学院社团管理部审核通过后报送校团委,校团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参加答辩。

(三)答辩分为PPT展示介绍及答辩两个环节。

(四)通过答辩的社团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发文正式成立。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

(二)类别;

(三)宗旨;

(四)成员资格;

(五)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管理制度;

(七)财务制度;

(八)负责人产生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社团终止;

(十一)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社团申请成立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发起人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经院社团管理部及校社团管理部审核,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进入拟成立阶段后有三个月的试运行期,如果在试运行期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社团:

(一)社团在试运行期内举办活动时不听取监督人员的合理意见;

(二)社团在试运行期内未举办任何关于社团的集体活动;

(三)社团在试运行期内出现严重的违反社团宗旨的现象;

(四)社团在试运行期内举办活动时出现盈利行为。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社团: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五)试运行期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 30 人。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 社团重大事项须经社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院社团管理部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院社团管理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和跟进;

(三)对学生社团骨干进行培训;

(四)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五)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交流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六)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七)社团中各部门负责人的产生。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院社团管理部可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组织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对社团换届或更换负责人监督包括:

(一)根据社团章程规定产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前应向院社团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换届由院社团管理部统一组织,换届工作结束一周内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社团机构名单”,提交院社团管理部备案,同时提交新任社团负责人成绩证明;

(二)社团负责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不服从院社团管理部管理、监督,院社团管理部有权进行罢免,并依以上述办法产生新的负责人。

(三)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社团管理部对其进行财务检查。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社团管理部报告,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四)对于内部管理不善、人事紊乱的社团,院社团管理部提出警告,责令其两个月整改。警告无效者,院社团管理部在报请校社团管理部批准后,有权对其进行人事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院社团管理部提交社团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坚持先审批再举办后总结原则。必须事前上报院社团管理部登记备案(校级活动提前20天,普通活动提前10天)。校级活动由生命科学学院与校团委合作进行,院社团管理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由院团委审查通过并批准。

第二十五条 社团指导老师要求:

(一)社团指导老师应是生命科学学院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是生命科学学院。

(二)社团指导老师所指导的社团数量应不超过两个;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老师应为中共党员,并经由所在党组织批准。

(三)按照团中央要求,社团指导老师需规范学生社团发展建设,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并参与学生社团相关活动。

(四)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社团指导老师职责:

(一)经常深入学生社团,了解社团成员思想、学习,加强与各社员的沟通交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专业理论指导;

(二)指导社团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

(三)检查社团工作开展情况,提高社团活动的层次与质量,指导社团活动,对社团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解决;

(四)指导老师可视实际情况每学期开展一次学术讲座;

(五)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团日常管理机构组成如下:原则上设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每个部门设部长一名,部长及以上职务不超过12 名。社团管理机构人员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社团全体会议做出决定或决议,必须经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需要更换会(社)长的社团由院团委指导、社团管理部监督,按照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保证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政治面貌、学习成绩等条件达到要求。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均不达专业前百分之五十;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受到刑事制裁或治安管理处罚者;

(四)受到学校各类组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形。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三十一条 社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社团参考以前学期(学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社团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社团的每次活动在进行申请时,必须同时提出活动预算。

第三十二条 会费管理原则:

(一)会费收取的标准必须经过院社团管理部的批准,必须向社团成员对收费后的详细服务做出说明。各社团必须据实上报会员人数;

(二)各社团在收取会费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会费明细上交院社团管理部;

(三)各社团上缴的会费由该社团专门使用,院社团管理部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社团开支应坚持节约、合理原则,杜绝铺张浪费等不合理开支现象。对铺张浪费严重的社团,经院社团管理部查实即给予年度经费冻结处理。

第三十四条 社团支出包括:

(一)活动支出,社团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所需经费;

(二)人员经费开支:包括社团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外聘人

员的劳务费、交通费的支出;

(三)其他合理的开支。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财务负责人定期向院社团管理部上交财务记录,接受月查。院社团管理部有权利在社团活动结束后对各社团财务状况进行随机检查。

第三十六条 社团应当定期向院社团管理部提供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社团申请赞助,若赞助内容为资金,应请赞助单位出具正式支付凭证,并由社团财务处出示收入凭证。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院社团管理部说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由社团财务负责人将活动费用使用的具体情况交院社团管理部和社团内部备案。若赞助内容为实物,应将相关的名称、种类、数目及具体用途等列成清单,分别交至院社团管理部和社团内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社团开展任何竞赛活动不得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经费收支必须为真实原始凭证,如实填写记账簿。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生命科学学院学生有权按照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团委和院社团管理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四条 社团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四十六条 社团成员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主动关心本社团的各项工作,为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挂靠单位、指导老师变更,需要填写社团信息更改申请表。若变更社团机构人员,则另需上交社团机构名单,社长变更须附成绩证明。

第四十八条 社团信息更改申请表上应同时有生命科学学院的印章和校社团管理部的印章方为变更成功。变更成功后,由校社团管理部向校团委报告变更后的社团名称或挂靠单位。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如有符合《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内注销情况的,应当向我院社团管理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社团财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 每年 5、6 月份院社团管理部协助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授予“明星社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社团管理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社团一学期未进行活动;

(三)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制度混乱;

(五)一学期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六)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七)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八)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社团管理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四)连续两学期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 30 人;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

(七)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院社团管理部监督检查;

(九)其他违反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条例的行为。

第九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五十五条 社团每学年至少举办两次活动,社团开展的活动必须报院社团管理部审批、经校社团管理部批准,开展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将活动申请表、活动策划书及财务预算表(体现在活动申请表和策划书中即可)在活动举办前报送院社团管理部。若使用校内室外公共场地,须提交场地申请表。室内公共场地(如综合楼)须社团指导老师使用教务账号申请,不需要提交场地申请表。每次活动结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上交活动记录表。

第五十七条 社团自身举办的活动,可按活动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宣传,宣传的方式和规模由社团自定,不做具体要求。

第五十八条 社团张贴各类宣传海报必须报请院社团管理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五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若要向赞助商申请赞助,必须经院社团管理部批准。合作协议要详尽且切合实际,不得与法律、校规、校纪相悖,否则合作协议立即失效。禁止任何个人以社团的名义,与赞助单位合作(或独自)开展各类活动,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十条 社团开展活动坚持先审批,再举办,后总结原则。

第六十一条 社团可以以海报、网站等多种形式,宣传社团活动,介绍社团情况。各社团应注重提高宣传质量,宣传内容健康向上,不得含有欺骗、夸大、低俗、违法内容。

第六十二条 社团举办活动具体流程:

(一)社团负责人于活动举办周的前一周将活动策划案与申请表发于社团管理部邮箱或对应负责人。

(二)社团管理部审核无误后,社团管理部负责人将活动策划案和申请表打印后,交给社团指导老师审核,老师确认无误后盖章签字,交给院社团管理部。

(三)如需教室申请,则社团负责人于活动举办前一周周日晚七点前将所需教室发给社团管理部对应负责人。需包含:活动名称,活动人数,活动时间,是否使用多媒体等相关事宜。教室使用完毕后应打扫干净,保持整洁。多媒体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钥匙。

(四)社团如需借用大学生活动中心等作为活动场地,应按要求填写活动申请、策划及场地申请表并交至院社团管理部,由部门相应负责人到学校保卫处申请场地。

(五)社团如需下发活动通知,应先发送通知至社团管理部邮箱或对应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由社团管理部下发通知。

(六)社团如需借用仓库内物品,如展板、颜料等,应先联系社团管理部对应负责人,说明物品使用事宜,由社团管理部联系仓库管理人员借用物品。仓库使用完毕后应保持物品整齐,做好登记。

(七)若活动举办时间、地点等信息更改,应及时联系社团管理部及参加活动人员,以免耽误活动正常进行。

(八)如需举办校级活动,社团负责人应先与社团指导老师沟通,校社团管理部将策划、申请审核后,需学院团委书记与学校沟通,决定活动是否可以举办。

第十章 学生社团社员招收

第六十三条 社团纳新宣传活动由各社团独自进行,百团大战等纳新活动由院社团管理部统一组织进行,生命科学学院可安排各社团进行进班纳新宣传。

第六十四条 学生社团社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曲阜师范大学在校学生;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曲阜师范大学校规校纪;

(三)承认学生社团章程;

(四)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曲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团委、生命科学学院社团管理部制定,并负责对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生命科学学院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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