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

2024年05月22日 10:16  点击:[]

 

 为了更好地坚持以立德树人为中心环节,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增强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生物人才,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学院决定在本科生中实施导师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条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科生导师的职责

1.熟悉学籍管理及学分制有关规定,研究相应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向学生介绍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及课程结构,指导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人选课、修读计划,帮助学生适应专业学习。

2.指导学生自觉学习有关选课的规定及程序,每个学期根据选课规定及各个学生的实际情况,指导学生按时进行结构合理、符合规定的课程选择。

3.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制定学习计划,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增强学生专业思想。对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做好督促工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4.经常与学生进行交流,准确把握学生思想动态,了解学生需求,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专业发展。积极利用自身条件带动学生开展科学实践活动,不断丰富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提高专业学习的效果。

5.积极带领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学术科技类比赛、专业学科竞赛等,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指导学生参与“挑战杯”等创新创业类的比赛。

二、导师的选聘、管理

1.担任本科生导师是我院教师的本职工作,凡我院教师均有义务服从安排,出任本科生导师。

2.实际聘为导师者,必须是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履行教师职责、善于教书育人,熟悉教学计划、具有一定科研能力、支持教学改革的在职教师。

3.每年新生入学时,各学院按每位教师指导10名左右学生的比例,选聘本科学生导师,并把导师名单及其指导学生名单上报学院备案。

4.导师指导学生的工作由学院核定为适当的教学工作量,给予相应补贴。

5.学生导师的配备一般应由学院指定与学生选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6.学院在年度考核时,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的工作应予以充分肯定,对表现优秀者应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仍无改进者,可参考学生意见予以撤换。因不负责任产生严重后果者,按教学事故追究其责任。对导师的考核结果与职称评聘、工资晋升挂钩。

7.对有条件出任导师而拒绝受聘者,视为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处理,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记为不合格。

8.导师的聘任、管理由学院负责。

三、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由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生命科学学院班主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生命科学学院教研活动及教学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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