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党委班子工作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曲阜师范大学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等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本学院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学院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学院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8.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及管理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调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会议。讨论决策学院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时,不是委员的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还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涉密材料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处理并于会后及时收回。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协助办理。分管委员应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或学院党委会会议汇报。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定期对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调度,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对于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在无条件服从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决策执行情况,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传达,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汇报,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及组织员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党委会会议实行全程纪实制度,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者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命科学学院党委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