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政务公开

生命科学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24年12月18日 19:3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曲阜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要指学院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和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院事业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合同签署;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设机构及学院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院教研室主任、学术机构和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推荐优秀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行政经费一万元以上、其它经费两万元以上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三重一大”中有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事项、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基本管理制度、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规划和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建设项目、较大金额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一般由学院党委会集体决策;行政管理制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以及学科建设事项、重要合作、基建和修缮项目、重要设备物资采购和重大购买服务项目、较少金额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一般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者讨论把关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决策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院规章制度的修订、修改和废除。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学院院级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教研室主任等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七)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八)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合同的签署、重大资产的报废(拆除)。

(九)学院申报或承担的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

(十)教职工津贴、绩效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推荐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二)学院党委认为应该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

(二)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议定。

(三)学院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申报。

(四)学院师资引进、培养、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行政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津补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七)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议定。

(八)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行政经费一万元以上、其它经费两万元以上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九)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的基本事项,适用《生命科学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生命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九条 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十条 学院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决策前置程序:

(一)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学院院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分管学院领导在充分组织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咨询论证。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决策之前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涉及重大学术事项,依照《高等教育法》和《曲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在决策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议题提出。会议议题应按照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班子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学院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与会成员集体讨论,并在民主集中的基础上集体决策,一般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二)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表态发言。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其中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学院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可以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院领导按照最终决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领导的,在集体决策时应当明确1名分管领导为牵头人,同时明确其他成员的配合责任;项目重大,需要进行整体配合与协同的,应当设立“重大项目工作专班”,明确项目牵头人,并由学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分管院领导应当对其负责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汇报,重大项目应当作出中期报告,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按职责划分向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院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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