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党政议事规则

2019年01月09日 17:23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高校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强化学院党委的政治功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曲阜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在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学院党委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党政会议主要为学院党的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会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章   学院党委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在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议事范围: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按照学校党委部署要求,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工作事项,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政治标准,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负责人选任,人才队伍、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3.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其中,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4.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5.对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进行把关。特别是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加强对学院学术组织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6.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联系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7.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8.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9.需要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党委会会议在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选任,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方面,以及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方面,应结合学院实际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并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程序办法,以确保党委会会议职能有效发挥。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确定。

1.学院党委会会议的议题,一般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1)党委书记直接提出;党委书记应根据议题内容,及时与院长沟通。

2)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送党委书记审定或书记与院长沟通后确定。

2.会议议题一经确定,由党委书记告知党政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通知到其他党委委员及有关人员。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召开。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经书记委托由副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教工党支部书记及其他人员可以列席,列席会议的具体人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决定。

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如到会人数不足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会议主持人应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议事程序。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学院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凡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学院党委会会议经讨论后形成议定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会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委员汇报情况或方案(必要时其他人员进行补充),然后展开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讨论时要围绕中心明确具体地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对于只需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若无异议,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作出决定,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以及争论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决议执行。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案等,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分管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协助。分管委员应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或学院党委会会议报告。

党委书记负责向未参会人员通报。

党委会会议实行全程记实制度,会议的记录、存档等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报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和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是加强党的领导,协调党政联系,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统一行动,促进工作决策的民主化,提高学院决策水平的重要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如到会人数不足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

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应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学院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各系(教研室)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2.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负责召集。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确定主持人。会议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商议后确定。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学校的决策部署。

2.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的年度计划和远期规划、重要改革措施。

3.教学科研管理人才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4.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工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师进修培训、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安排、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发放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

6.人才培养、学生教育管理、文化建设、安全稳定、对外合作办学及社会服务等。  

7.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办学经费和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办学设施设备的调配。

8.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贯彻落实。

9.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其中,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事项,在提交研究前应先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时进行政治把关。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确定

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班子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和院长协商后确定。

2.会议议题一经确定,由党委书记告知党政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负责通知到其他成员及有关人员。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能出席时,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

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讨论议题时,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相关人员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再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

2.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3.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向未参会人员通报。

2.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分管院领导要组织落实和认真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检查与督办,督办要规范形式并形成书面督办材料。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全院师生员工公开和传达。  

4.学校党政各职能部门接受学院有关重要事项的报告时,可根据情况要求学院一并呈报相关议题的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意,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内容涉及教学与学术等问题,按照规定需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审议的,应在决策前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教授委员会充分讨论。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议纪律和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做到党建工作与行政工作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学院党委对学院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要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党政负责人之间及班子成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加强沟通,增进理解。

建立党委书记与院长定期沟通机制。在学院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召开前,书记和院长要根据会议议题首先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应暂缓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完善民主决策机制,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听取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学院工会、教代会以及学术组织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严格回避制度。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本人或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出席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形成的议决、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在无条件服从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纪律,落实保密制度。除按规定传达及授权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有关议事细节及讨论情况。会议材料中的涉密材料,会后应及时收回。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命科学学院党委

                              2019.1.8

上一条:生命科学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关闭